保留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副处级行政机构,由区委统战部管理。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配备工勤雇员1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区级少数民族社团;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帮助区级民族、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