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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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4、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华侨或归侨的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统侨办)出具证明;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上述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4、如果是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还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

    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内部办事流程
    外部办事流程
    申办人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资料,经所辖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统侨办)初审,按规定加盖公章后,到区侨办办理。
    时限 即办
    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修订时间:201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