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 |
内容 |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4、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1、华侨或归侨的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统侨办)出具证明;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上述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4、如果是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还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 |
申请受理机关 | 宝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内部办事流程 | |
外部办事流程 | 申办人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资料,经所辖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统侨办)初审,按规定加盖公章后,到区侨办办理。 |
时限 | 即办 |
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修订时间:2014-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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