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 |
内容 | 华侨房屋确认 |
法律依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房屋确认工作的通知(粤侨办[1995]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4、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6、《广东省折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1、办理华侨房屋确认的书面申请; 2、房屋契证; 3、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效身份证; 4、经我使馆认证的委托书; 5、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6、继承公证书; 7、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8、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
申请受理机关 | 宝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内部办事流程 | |
外部办事流程 | 1、房屋业主或代理人填写华侨房屋确认申请表;
2、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业主或代理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填写《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
时限 | 申请材料齐全,待核实后办理 |
收费 | 无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修订时间:2013-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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