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扶持我区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平稳发展,促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深化对台经贸交流合作,结合《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2012)》,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台企转型发展
第一条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台企,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奖励。加工贸易台企内销,给予市场开拓资助。对获得“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二条 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区主办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展位费、展品托运费;企业参加区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补贴。企业自行参加的展会,经同意给予补贴。与海关共建“内销快速通道”,推广内销“集中申报”。
第三条 强化对转型升级辅导。加强与台湾权威机构和知名管理咨询公司合作,在区内选择若干家条件成熟的台企进行转型帮扶试点,探索建立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协助我区台企实现平稳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推动作用,支持专业咨询机构、管理咨询师帮助台企改善管理,加大台企转型升级典型经验推广,提升台企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二、促进台企技术革新
第四条 加强技术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资金追加配套。对经认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台企创建区级、省市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支持的项目,给予资金追加配套。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出口台企,给予系统安装资助。
第五条 鼓励自主创新。对经认定的区知识产权优势台企,给予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和境外商标注册的,给予补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台资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台湾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宝安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助。对引进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台资创新团队,且在宝安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资助。对台资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在宝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对宝安区台企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共担科技项目、联合技术攻关的,给予资助。
第七条 提升品牌质量。鼓励台企积极参与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对获奖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给予奖励。
三、加大台企金融扶持力度
第八条 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的台资企业。综合运用小额贷款、股权质押、设备租赁融资等金融手段,多种渠道解决台资企业的融资困难。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积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型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并奖励台资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优先安排入驻我区上市台企总部基地。鼓励台企在大陆上市,给予上市企业辅导资金补贴。
第十条 扶持企业进出口。对台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资助。对为我区台企业提供进口担保的银行,担保额超过5亿元的,给予担保银行一定的风险代偿。台企进口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目录的,给予进口台企贷款贴息补贴。
四、推进台企建设新型产业载体
第十一条 支持台企参与旧工业区改造。鼓励台企与区属国企、街道投资公司、社区股份公司合作,主导改造建设新型产业园区,对台企给予改造升级项目贴息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打造品牌产业园区。加强台企集聚的产业园区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园区发展水平。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的台资产业载体,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的台资产业载体,给予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相应称号的台资产业载体和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称号的,给予奖励。
五、完善为台企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完善服务机制。定期开展重点台企认定工作,继续推行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不断完善龙头台企“一企一案”、企业家约见领导机制和诉求处理、企业援助、企业生产经营预警等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开通网上服务平台。整合现有企业互动平台、网上办事平台、产业发展数据库等资源,开通在网上项目申报、政策咨询、预约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构建综合性的网上企业服务平台。强化政企协调沟通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简化审批流程。为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台企筹办营业执照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证照工本费,给予一定资助。鼓励台企申请出口商品免验,对符合条件的台企优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并根据国家政策,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简化企业内销审批手续,试行内销预审核制度,将审价、归类、单耗核定等环节前移,实现内销审核“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完善检验检测流程。
第十六条 强化台商协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台商协会的综合服务协调作用,引导和带动台企转型升级。每年组织开展区内优秀台商协会(分会)评选活动,对在品牌创建、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上述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侨资企业。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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